四、疑难杂说 上
凡验尸,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、拳手欧击、或自缢、或勒杀、或投⽔、或被人弱杀、或病患,数者致命而已。然有勒杀类乎自缢;溺死类乎投⽔;斗殴有在限內致命而实因病患⾝死;人力女使因被捶挞,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。理有万端,并为疑难。临时审察,切勿轻易。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。 凡检验疑难尸首,如刃物所伤,透过者须看內外疮口,大处为行刃处,小处为透过处。如尸首烂,须看其元⾐服比伤着去处。
尸或覆卧,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,恐是酒醉撺倒,自庒自伤。
如近有登⾼处或泥,须看⾝上有无钱物,有无损动处,恐因取物失脚自伤⽔类。
检妇人,无伤损处须看

门,恐自此⼊刀于腹內,离⽪浅则脐上下微有⾎沁;深则无。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。
如男子,须看顶心,恐有平头钉。粪门恐有硬物自此⼊。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、妇人年少之类也。 凡尸,在⾝无痕损,唯面⾊有青黯,或一边似肿,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。或是用手巾、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,更看顶上⾁硬即是。切要者,手⾜有无系缚痕,⾆上恐有嚼破痕,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。若无此类,方看口內有无涎唾,喉间肿与不肿,如有涎及肿,恐患

喉风死,宜详。 若究得行凶人,当来有窥谋、事迹分明、又已招伏,方可检出。若无影迹,即恐是酒醉卒死。 多有人相斗殴了,各自分散。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⾎,或取⽔吃,却为方相打了,尚困乏;或因醉,相打后头旋落⽔渰死。落⽔时尚活,其尸腹肚膨

,十指甲內有沙泥,两手向前,验得只是落⽔渰死分明。其尸上有殴击痕损,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,但一一扎上验状,只定作落⽔致命最捷。缘打伤虽在要害处,尚有辜限在,法虽在辜限內及限外,以他故死者,各依本殴伤法。注:他故,谓别增余患而死者。今既是落⽔⾝死,则虽有痕伤,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。曾有验官,为见头上伤损,却定作因打伤

闷不觉倒在⽔內,却将打伤处作致命,致招罪人翻异不绝。
更有相打散,乘⾼扑下卓死。亦然。但验失脚处⾼下、扑损痕瘢、致命要害处,仍须

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。 凡验因争斗致死,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,何以定要害致命处?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;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,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。如此者,多是肾子或一个、或两个缩上不见,须用温醋汤蘸⾐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,令仵作行人以手按腹小下,其肾子自下,即其验也。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。 昔有甲乙同行,乙有随⾝⾐物而甲

谋取之。甲呼乙行路,至溪河

渡。中流,甲执乙就⽔而死,是无痕也,何以验之?先验其尸瘦劣、大小,十指甲各黑黯⾊,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,

前⾚⾊,口

青班,腹肚

。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⽔而致死也。当究甲之元情,须有赃证以观此验,万无一失。 又有年老人,以手捂之而气亦绝,是无痕而死也。 有一乡民,令外甥并邻人子,将锄头同开山种粟,经再宿不归。及往观焉,乃二人俱死在山,遂闻官。随⾝⾐服并在。牒官验尸,验官到地头,见一尸在小茅舍外,后项骨断,头、面各有刃伤痕;一尸在茅舍內,左项下、右脑后各有刃伤痕。在外者,众曰:“先被伤而死。”在內者,众曰:“后自刃而死。”官司但以各有伤,别无财物,定两相并杀。一验官独曰:“不然!若以情度情,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。其舍內者,右脑后刃痕可疑,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?手不便也。”不数⽇间,乃缉得一人,挟仇并杀两人。县案明,遂闻州,正极典。不然,二冤永无归矣。大凡相并杀,余痕无疑,即可为检验,贵在精专,不可失误。
嘉庆丁卯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,元和县生学员顾广圻复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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